黑龙江省俄语学会章程
http://www.partnery.cn   2009-12-14 14:34:08   【返回首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黑龙江省俄语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为Russian Association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俄文名称为Хэйлунцзянская ассоциация преподавателей русского языка и литературы(ХПРЛ)。

  第二条 学会是黑龙江省的大专院校(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中小学校从事俄语教学及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黑龙江省俄语工作者为促进中俄经济、文化、教育交流贡献力量;推动黑龙江省俄语事业的发展;促进黑龙江省俄语教学与研究工作;为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多方位俄语人才创造条件。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秘书处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团结黑龙江省各大专院校(包括民办、私立学校)、中小学校,推动俄语教学与研究的发展;

  (二)为黑龙江省的对俄交流提供政策咨询,为黑龙江省的区域发展提供社会服务,为黑龙江省的区域发展提供人才培养服务;

  (三)加强黑龙江省内各级学校间的联系与合作,并推动与俄罗斯,尤其是远东地区相关院校及科研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各类学术交流,包括组织各类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组织黑龙江省的各类俄语类比赛,对出国留学人员的前期语言培训等;

  (五)组织全省俄语教学、研究课题的遴选及教学、科研成果的评奖工作。

  (六)为中小学提供升学指导及政策咨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从事俄语教学、研究、出版及相关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履行入会手续者,均可申请为学会个人会员;

  (二)省内从事俄语教学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及俄语研究机构、团体、出版单位及从事对俄贸易的企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可申请为学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入会的个人和团体,须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秘书处审查备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原则上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3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Автор :     Источник : Партнеры     Редактор : Лю Пэ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