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协议
签订地点:天津塘沽
签订日期:2006年4月8日
甲方:VENINEFT石油公司
乙方:天津中油海翔油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期及地点。
1、货品名称:钢铁盛物箱。
2、规 格:以甲方提供的规格为准。
3、单 价:2733美元。
4、总 价:819900美元。
5、数 量:300个。
6、交 货期:2006年7月1日。
7、交货地点:天津新港码头
第二条:技术要求:货品的性能要求,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适用于海上钻井平台的专用标准,进行图纸设计、货品加工生产及检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见附件)。货品的外观尺寸按甲方提出的图纸及技术要求(后附甲乙双方确认并有第三方盖章的产品图纸,且乙方须提供国家标准附后)。
第三条:货品的包装及标识
1、货品的包装:裸装,并在显著位置写上甲方所提供的运输唛头标记。
2、货品的标识:单件货品标识,按甲方提供的图样进行标识。
第四条:货品验收:
1、甲方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及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对乙方生产的货品进行检验。检验分中期检验和最终验收。
2、货品在验收时,如果出现有规格不符、残损、短缺等情况,由乙方在最短的时间内负责如数补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按协议货款的1%赔款给甲方。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及其它资料。
第五条:交货时间:甲乙双方约定于2006年7月1日前完全具备出货条件。因甲方船期延迟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乙方免除。
第六条: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1、货款以美元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结算、外汇管理和进出口货物管理的相关法律,出口贸易合同由乙方指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办理。
2、乙方指定上海亚润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外贸合同的签约、结汇、出口报关和相关事宜。
3、上海亚润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安排生产。甲方分两次付清货款。第一笔预付款甲方于2006年4月26日前汇出,汇出金额为全部货款的40%;余款60%甲方于2006年6月26日汇出,乙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发货。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货品,应当向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5‰偿付违约金。
2、乙方不能交付货品的,应当向甲方赔偿不能交付货品部分的价款总值的200%的违约金。
3、甲方如无故拒绝接收货品,应向乙方支付拒收货品总值的200%的违约金。
4、甲方如变更交付货品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5、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一方或双方不能按期履行本协议,则甲乙一方或双方免除对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如出现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九条: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必须由甲乙双方委托代表签字,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协议相关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期:日 期:
|